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756號聲請人 陳芯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建政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債權證明文件影本。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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