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6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吳盛梅
吳慶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聲請調解之標的價額亦應同此認定。查本件債權人即聲請人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81,399元,而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為420,673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重測前:三座厝段353-320地號土地)面積631.01公告土地現值1,00
0元/平方公尺相對人吳慶宏應有部分4/6=420,6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應為81,399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條,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