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三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犯罪嫌疑,經被告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尚無由判斷;且兩造同意在刑案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是則,原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吳秀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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