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其後因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唐淑民法官陳卿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侯麗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