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交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憲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鴻仁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