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更(二)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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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更(二)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二)字第二五一號G
上訴人即被告乙○○
原名 蘇天何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理由欄第三項、倒數第二、三行誤載「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二萬元係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應更正為「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二萬元係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理由欄第三項、倒數第二、三行誤載「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二萬元係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與原本不符,應更正為「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二萬元係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卅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高明發法官王浦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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