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108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鑫隆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韋
被告
即反訴原告好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展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訴訟繫屬中,就原告起訴主張之同一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提起反訴,並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1萬7,81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本院審酌被告所提反訴之請求金額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且因案情繁雜,有待調查其他證據,顯無法在短期內終結,是本件以小額程序審理顯不適當,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