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108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鑫隆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韋

被告

即反訴原告好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展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訴訟繫屬中,就原告起訴主張之同一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提起反訴,並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1萬7,81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本院審酌被告所提反訴之請求金額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且因案情繁雜,有待調查其他證據,顯無法在短期內終結,是本件以小額程序審理顯不適當,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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