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89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896號

原告 王崇德

被告 楊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叔叔 高明 西參加被告於民國105年5月10日發起的互助會,被告積欠 高明西 會款新臺幣(下同)44萬6千元,高明西委託原告處理本件債務,爰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4萬6千元會款等語(見補字卷第14頁,簡字卷第22頁)。

二、被告則以:高明西未繳納互助會會款,伊未積欠高明西會款,原告並非會員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見簡字卷第22頁)。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定。查: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會款44萬6千元乙節,固提出系爭互助會名單(見補字卷第17頁)為證,惟原告未舉證證明其為互助會之會員,亦未舉證證明被告積欠高明西會款,況原告自陳:本件是高明西委託伊處理債務等語,足徵原告並非合會法律關係之權利人,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會款44萬6千元,洵屬無據。

四、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會款44萬6千元,為無理由,自應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不予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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