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359號
上訴人 陳建文 (CHEN,CHIEN-WEN)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2年6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4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