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六四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妨害秩序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少上訴字第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九一、四四九七、八五八六號、八十六年度少連偵字第一一八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四八五六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二五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妨害秩序案件,原審係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本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二五四、四八七○號判例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之加重,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曾有田法官呂潮澤法官林永茂法官王德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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