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下午二時零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李昆曄~B法官徐文瑞~B法官林永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