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簡上字第一三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九十一年潮簡字第四三六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伍拾壹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肆佰玖拾伍元,尚有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蓓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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