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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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27號
原 告 周忠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吳英奇 即長吉工程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