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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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766號

原告 周奇昭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所有人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陳報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之設立人 侯秀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全體繼承人皆為本件利害關係人),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三、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份證字號及正確訴之聲明。

四、原告起訴狀載有訴訟代理人黃聖棋,且具狀人簽名欄姓名僅載有黃聖棋,惟未見其委任狀,請提出委任黃聖棋為本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敘明黃聖棋與原告為何關係,及是否符合「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之規定。

五、依上開命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補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姚志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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