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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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37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訴訟代理人 林英智
周宜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堂 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6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被告之
住所地(即戶籍地址)經郵務送達以查無此人退回,如查無被告
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請併陳明是否聲請公示送達,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