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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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156號
原告 陳家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昱清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狀內,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聲明,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