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司調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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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司調字第201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伽宜 等人間代位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確認相對人陳伽宜與 王又晞 間就彰化縣○○鎮○○段000○號建物之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相對人王又晞應將上開不動產回復登記予相對人陳伽宜云云。惟查聲請人係金融機構,自陳因其與相對人陳伽宜間之信用卡、現金卡契約所衍生之請求而聲請調解,依前揭規定之立法理由已揭示「實務上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本於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之事件,被告通常未到庭,由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此等事件,應無調解之實益」是於聲請人已自陳經多次催理無果,且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7月22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應於110年8月13日前 陳明 有無調解之意願,相對人逾期迄今未見回覆,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憑,顯難期待相對人願到院調解。從而,經綜合前述情事,揆諸首揭規定,本件無調解實益,爰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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