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仙雍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祥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開始後,除有同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而經民事法院裁定准許者外,不得任意停止執行。是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以聲請人已合法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第三人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為必要,倘不符合前開要件,法院即無由准許停止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所執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有遭人冒用偽簽之情形,故聲請人將另外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院103年度司執助字第136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聲請人之財產一旦遭拍賣,勢難回復原狀且嚴重影響聲請人之生計,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該強制執行之進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尚未就本案部分提起訴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確認聲請人並無聲請回復原狀、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或撤銷調解之訴等情形,有本院民事查詢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與法不符,應予駁回。聲請人應先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向該受訴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始屬正辦,附此敘明。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