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3號原告 陳盛榮 訴訟代理人 陳慶禎 律師被告 陳美蘭
(SAWEECHEN;即MRS‧SAWEE‧CHAROENRAM)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兩造為夫妻,於民國93年2月10日結婚,現婚姻關係存續中,有戶籍謄本在卷(本院卷第6頁),國人原告對於泰國籍之被告向本院起訴,並以:被告來台以後,即以賺錢為由要求到桃園縣觀音鄉開美髮店,兩造遂於桃園縣觀音鄉共同生活兩、三個月後,原告因工作關係獨自回到新竹縣五峰鄉住所,被告則仍留在桃園縣觀音鄉,96年間被告又稱要到台北工廠工作,原告只知近三、四年被告均在泰國,期間被告只打過兩、三次電話給原告,原告曾要求被告回新竹縣五峰鄉與原告共活,但被告均未曾至新竹縣五峰鄉與原告團聚,且被告的電話經常更換,原告無法與被告聯繫,原告至今不知被告所在等語,求為裁判離婚。查,被告來臺依親於原告,居留地址為「桃園縣○○鄉○○村○○街○○○○號」,有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查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1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51頁),足認兩造住所或經常共同居所地暨訴之原因事實發生地,均在桃園縣觀音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專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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