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7號聲請人 馮秀玉 相對人 朱秀娟 關係人 馮祖定
馮麗鳴 馮麗蓉 馮麗華 馮麗萍 馮豫萱 馮芝翎 上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中關於「又為保障受監護宣告人 林永祥 之利益」之記載,應更正為「又為保護受監護宣告人朱秀娟之利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