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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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3號上訴人 郭憲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志成 間請求給付契約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60,76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75,3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