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881號債權人 賴郁樺 債權人 張琳穗 債權人 張家銘 債權人 林順成 債權人 陳寶全 債權人 王淳信 債權人 呂紹晟 債權人 黃迦 債權人 古明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杰士堡運動事業有限公司張艾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000元。
二、請表明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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