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068號債權人 林玫芳 債權人 林怡英 債權人 林怡如 債權人 林宏松 債權人 林錦燿 債權人 林淑娥 上列6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林錦燿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上列債權人林玫芳等六人因與債務人 王政友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玫芳等六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依所提租賃契約書內載出租人即權利人為 林錦隆 ,非被繼承人 林淑貞 。是請具狀釋明台端等為收取租金權利人之依據為何?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支付命令之原因事實為何?又系爭新臺幣4,444元及其利息為債務人現已積欠?抑或對將來租金預為請求?
三、請提出債務人王政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