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214號
原 告 玉山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佳璋 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6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