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606號
原告 許洞文
前列5人共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添 、 鄭記 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抵押權人 余長鶴 、謝添、鄭記、 鄭福建 、 李永 、 陳清芳 、 洪漏順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抵押權人已死亡,則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㈡、提出更正起訴對象及記載正確被告年籍、訴之聲明之準備書狀。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