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606號

原告 許洞文

許村盛

鄭村隆

鐘清湶

陳素稹

前列5人共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添鄭記 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抵押權人 余長鶴 、謝添、鄭記、 鄭福建李永陳清芳洪漏順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抵押權人已死亡,則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㈡、提出更正起訴對象及記載正確被告年籍、訴之聲明之準備書狀。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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