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1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謝免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陳怡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謝免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游騰昌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