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111號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穆信堅
被告 林阿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鄒明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111號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穆信堅
被告 林阿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