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445號

原告 劉展旭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

被告 游儀家

江玉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返還不當得利。惟原告起訴狀中並未表明侵權行為之發生地,而被告之住所地分別位在宜蘭縣及臺中市,有被告2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是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王帆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