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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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1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靜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靜歆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鈺齊 (原名 王玉印王淨天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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