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320號
原告 陳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素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廖文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320號
原告 陳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素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