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二二一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甲○○○於越南之實際住居所(娘家住址)。
二、被告甲○○○之身分資料(應有被告真實住址之記載,如被告之護照或在臺流動戶口資料),以證明前開住居所為真正。
三、結婚證書。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周瑞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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