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0號上訴人己○○即被告丙○○
戊○○丁○○甲○○上列上訴人己○○與乙○○因94年度重訴字第號01號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5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2,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