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0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卜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卜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卜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111年度易緝字第5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720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且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是本件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得併合處罰。是上開2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2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俐蓁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附件受刑人陳卜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09/11109/03/2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640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824號法院南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720號111年度易緝字第52號判決日期110/10/26111/08/24法院南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720號111年度易緝字第5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10/26111/11/04(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臺南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134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0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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