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 謝葉素貞 被告勝憬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鎮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萬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7,6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先位聲明第1項為請求確認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債權及如附表二所示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設定之物權行為均不存在。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系爭本票之票載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核定之。而就系爭抵押權擔保金額為1,500萬元,而抵押物即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暫先以621萬3,000元(即按原告財產調件明細表所載房屋課稅現值62萬元加計土地公告現值559萬3,000元合計總值)計算,應按該物之價額即559萬3,000元核定。而依原告民事起訴狀主張之事實,其簽發系爭本票及設定系爭抵押權均係遭人詐騙而為,故應以價額最高者即核定為第1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至原告先位聲明第2項請求將系爭本票返還與原告,及塗銷系爭抵押權部分,雖與聲明第1項請求之訴訟標的不相同,惟其訴訟目的一致,不併算其價額,故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00萬元。
三、原告備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本票逾872萬0,500元之債權不存在,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7萬9,500元(計算式:12,000,000-8,720,500=3,279,500),與先位聲明間亦屬應為選擇者之關係,故應按價額最高者即先位聲明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
四、綜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宏賓【附表一】(單位:新臺幣)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1111年7月4日7,000,000元未記載2111年7月4日1,400,000元未記載3111年7月4日3,000,000元未記載4111年7月4日600,000元未記載合計金額:12,000,000元【附表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人:勝憬開發有限公司,債權額比例1/1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謝葉素貞,債務額比例1/1權利標的: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06建號建物所有權編號登記次序登記日期擔保債權(新臺幣)登記字號備註10000-000111年7月6日10,500,000元平普登字第051720號共同擔保建號:德興段206建號20000-000111年7月14日4,500,000元平普登字第054190號合計擔保債權總額1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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