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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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湖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鈺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98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鈺輝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8月28日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上偽造「 林明海 」簽名署押
共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表)外,並補充如下: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偽造「林明海」之簽名署押,乃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
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本院參酌被告前科資料、犯罪原因、
家境、教育程度、工作狀況、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2、102年8月28日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上偽造「林明海」簽名
署押共貳枚,均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檢察官、被告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收受本簡易判決書後10
日內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請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其上訴期間之
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簡吟倫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