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7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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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709號原告甲00000000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零玖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叁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