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31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15日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上列受刑人前於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75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又15日,上訴後經台灣高等法院於97年8月14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109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復於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8年1月22日,以97年度易字第34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受刑人於97年10月24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99年8月14日,累進縮刑4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刑期滿日期為99年7月25日,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各情,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10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159號函、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併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心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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