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基簡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簡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二六一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送達代收人 游健忠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未據補繳不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蔡岱霖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B書記官范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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