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七號
受罰人 曾尚文 右受罰人因原告中華商業銀行?人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為證?
主文曾尚文處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己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本院通知應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拒不到場,應處罰鍰新台幣二萬元。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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