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等因被訴妨害家庭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八一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甲○○於本院審理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八一號被告乙○○、丙○○妨害家庭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然被告二人上開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諭知管轄錯誤,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之判決,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管轄錯誤,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