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6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6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610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陳正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於民國92年9月30日(下同)向聲請人借款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消費性信用貸款合約書第一條),借款期間自92年9月30日起至99年9月30日止(消費性信用貸款合約書第二條),按月依年金法給付本息,並約定利率為為依本行定儲利率指數1.43%加年利率2.42%計算,計為年利率3.85%按月計付;嗣後隨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計算(消費性信用貸款合約書第三條第四項)。
(二)詎自民國102年6月13日起相對人即未繳款,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板信商業銀行消費性信用貸款合約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依法自應一次清償、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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