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53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文娟 債務人 陳大為 即 陳文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