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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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毒偵字第33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MDPV)之雀巢三合一咖啡伍包(送驗淨重合計拾伍點伍貳玖捌公克,驗餘淨重合計拾肆點玖柒貳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17日凌晨1時許,在臺中市○○區○○○○道南下匝道出口處查獲陳世哲持有毒品案件,並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純質淨重426.16公克,陳世哲所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部分,由本署檢察官另案起訴並聲請沒收)、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MDPV)之雀巢三合一咖啡伍包,而查獲被告陳世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於102年6月19日以101年度毒偵字第330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附卷可稽。惟查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MDPV)之雀巢三合一咖啡5包(送驗淨重合計15.5298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4.9726公克),係屬違禁物,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1年9月2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附卷足證,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MDPV)之雀巢三合一咖啡5包(送驗淨重合計15.5298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4.9726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1年9月2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憑,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之第2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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