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94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崇德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科程陳坤達陳謝美麗 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94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9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7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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