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5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541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謝孝晴 債務人 陳貴雪 即 張輝琪 之繼承人
張禕哲 即張輝琪之繼承人 張郡祝 即張輝琪之繼承人 張原福 即張輝琪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郡祝、張原福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輝琪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貴雪、張禕哲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