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三七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玫卿 律師複代理人 涂又明 律師被上訴人協達輪胎橡膠業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廿五號一樓法定代理人 高明田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七樓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黃騰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書記官楊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