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附民上字第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附民上字第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四八五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二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壹、上訴人方面:
一、上訴人訴之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千一百十五萬九千六百七十一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行。
㈣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上訴人陳述略以:詳如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貳、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惟據其於刑事訴訟審理中,否認有上開詐欺犯行。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即原告自訴被告詐欺案件,業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在案(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四二九號),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刑事部份仍維持第一審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而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則附帶民訴部份之上訴自亦認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世雄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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