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3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3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一0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丁○○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 王永炫 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 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美寬 律師選任辯護人 許文生 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王永炫右上訴人因被告等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楊貴雄法官趙功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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