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698號
原   告  胡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俐廷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
  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
 ㈠原告起訴狀訴上漏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
  聲明,如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或請求被告應為某特定行
  為,或請求被告容忍原告為某特定行為等)。原告應補正記
  載「訴之聲明」,其內容須具體、明確且可得執行。
 ㈡本院依職權調取原告所主張受被告漏水導致損害之桃園市○
  ○區○○○路○段○○○巷○○○號7樓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確認該房屋之所有權人並非原告,請原告釋明得為本件起
  訴之理由及法律依據為何。
三、原告應按上開補正事項,以補正狀檢附補正後之起訴狀正本
  及繕本(或影本)各1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