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23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被   告 華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詩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按年5.22%計算之利息」之記載
,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5.22%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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